「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健保產檢補助計畫」
1.「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健保產檢補助」的補助對象為何?
答: 配偶為中華民國國民之未納健保新住民懷孕婦女。
2.如何申請「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健保產檢補助」?
答: 請攜帶居留證正本及戶口名簿或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至所在地之鄉鎮市區衛生所辦 理,衛生所人員確認新住民懷孕婦女檢附
之身分證明文件資料無誤後, 核發補助聯 單,新住民懷孕婦女帶著補助聯單至醫療院所進行產檢。
3.新住民懷孕婦女沒有居留證,可以申請「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健保產檢補助」嗎?
答: 依照「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健保產前檢查補助計畫」規定,個案須持居留證及戶口 名 簿或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方能申請該項
補助,請個案先辦理居留證 再申請此項補助。
4.新住民懷孕婦女若於未申請補助前即已產檢,該項產檢費用可以回溯申請補助嗎?
答: 此項補助需先申請再進行產檢,以申請取得「國民健康署補助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 健保產前檢查個案紀錄聯」作為補助憑證
,申請前之產檢費用因尚 未取得補助憑證, 故歉難補助。
5.110 年 7 月 1 日生效之孕婦產前檢查次數及項目調整內容為何?
答: 現行補助 10 次免費產前檢查、1 次超音波檢查、補助 35 週至37 週孕婦接受 1 次乙 型鏈球菌篩檢、2 次孕婦產前健康照
護衛教指導等。為周全照 顧所有懷孕婦女,自 110 年 7 月 1 日將現行補助10 次產前檢查增加至 14 次(於妊娠第 8、24、
30、37 週各新增 1次)、於第 24-28 週增加妊娠 糖尿病篩檢及貧血檢驗、增加 2 次一般超音波檢查(分別於第 8-16 週、
第 32 週後),以降低生產併發症、孕婦及新生兒死亡。
6.產檢擴大服務於 110 年 7 月產檢擴大服務於 110 年 7 月 1 日實施,未納保的新住民懷孕婦女也有嗎?
答: 未納保的新住民懷孕婦女倘符合「新住民未納保產檢補助」之對象(配偶為中華民國 國民),與國人相同享有免費提供 10 次
產前檢查增加至 14 次(妊娠 第 8、24、30、37 週新增各 1 次)、增加妊娠糖尿病篩檢及貧血檢驗(第 24-28 週)與增加 2
次一般超音 波(第 8-16 週、第 32 週後),未納保的新 住民孕婦於 110 年 7 月 1 日後,其懷孕週數為第 8、24、30 及
37 週時方可接受該懷孕週數相對應之產檢服務。